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水利局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李某祥违法擅自堆放砂石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当事人李某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沅水汉寿段蒋家嘴镇原氮肥厂码头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李某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常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六项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李某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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